第十二条 房屋及有关资料的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 日前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日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是 。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
甲方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的最低要求。
如果甲方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三条 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
2.
。
第十四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第六条计价方式2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 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 ;
(2) ;
(3) ;
(4) 。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期日同期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七条 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应当保证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即未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等;无赔偿义务,如欠缴税费,出让金等;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它国家机关、机构、部门查封的情况。
若存在权利瑕疵,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消除瑕疵;超过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疵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产权登记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方式办理产权登记:
1. 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场合,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 乙方办理
在甲方办结初始登记的前提下,乙方自行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登记机关要求的需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乙方。
第十九条 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第十八条的约定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项处理:
1. 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退房。
2. 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按自迟延之日起每日已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
第二十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 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二十一条 乙方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支付房价款的 %,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二十三条 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甲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本合同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缴交,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在银行设立的专款账户中。
1. 广州市老八区(越秀、荔湾、东山、海珠、天河、芳村、白云、黄埔区)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指定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北秀支行
2. 番禺区指定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番禺东兴办事处
3. 花都区指定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从化市指定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从化支行营业部
5. 增城市指定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
。
4.
。
第二十六条 乙方使用房屋注意事项
乙方的房屋仅作 使用,乙方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它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关于通知的约定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均自收到时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条 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合同持有情况:甲方 份,乙方 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 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盖章: 签名:
乙方: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签订于广州市 区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甲方针对该商品房所作的具体说明(含广告)
附件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1. 外墙:
2. 内墙:
3. 顶棚:
4. 地面:
5. 门窗:
6. 厨房:
7. 卫生间:
8. 阳台:
9. 电梯:
10. 其它:
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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