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6. 已支付房价款:以按揭贷款购房的,该款项不限于乙方自行支付的首期价款,还包括以贷款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7. ;
8. 。
第六条 计价方式、价款、付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 该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已分摊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 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整层】【整幢】出售并计价,总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总金额( 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2. 分期付款
(1)第一期: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第二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第三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第四期:在 年 月 日前内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客( 币) 元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仟 佰 拾 元整)。
(5)第五期: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佰 拾 元整)。
3. 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首期款: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金额( 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除首期款外,剩余楼款金额( 币) 元 (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该款须于 年 月 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按揭银行是
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1)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2)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 日内,将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 其它方式: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预售款应“专款专用”于工程建设,在工程竣工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为保证预售款专用于工程建设,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号,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控。
监控银行: ;
监控账号: 。
第八条 备案确认
【甲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向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网上备案的确认手续。
第九条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2. 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全部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3. 按揭付款
乙方以按揭方式购房的,首期款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至监控账号;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将首期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按揭款,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的,甲方应在登记机构发出《抵押备案证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如果甲方未能在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将全部按揭款项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
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乙方应在登记机构发出《抵押备案证明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场合)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场合)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如果乙方未能在5个工作日(适用于商业贷款的情况)或30日(适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内将银行按揭款支付至上述监控账户,按照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条 交房期限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交付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一条 交房条件
甲方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第 种条件:
1. 该商品房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 该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3. 另行约定交房条件:
。
以上交房条件,双方可以任选其一。
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的装饰、附属设备的规格、标准等进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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