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 公司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丙方: (以下称丙方)
为了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积极参与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甲、乙、丙各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联合建设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信守。
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地块基本情况:
1.1.1 项目所在地: 北京市 ,,土地用途为商业,附《土地使用权证》。
1.1.2 项目规划条件: 总用地面积: 约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约10000平方米
具体经济技术指标以政府有关文件批复为准。
现已经由甲方与土地使用权方签署了合作协议(附:项目合作协议)。
合作方式
1、设立项目部
各方同意以甲方公司的名义下设项目部,具体命名为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通过办理合法手续设立。 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方授权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方投资人组成,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
2、资金管理
各方共同将项目开发所需资金依据本协议投入项目部。项目部单列帐目,与甲方公司其他业务无关。
各方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入时间
1、首期投资:根据各方共同测算,项目前期总投资需 500 万元人民币,甲方投资 万元人民币;乙方投资 万元人民币,丙方投资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方式投入。
2、后期投资: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如需进一步追加投资,各方同意追加投资部分由甲方负责按项目需要落实,项目部也可以决定进行融资解决。
3、资金投入时间:在项目部帐户开设后 14 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将本条第一项约定的首期资金,以现金方式汇入项目部的帐户。
项目部帐户开立及管理
1、合作项目实行资金统一调配、支出统一管理、成本统一核算、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的管理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以项目部名义设立独立帐户,具体开设时间为项目部成立后三日内。
2、项目未进行实际运作前,不经任一方书面同意,资金不得动用。项目进入实际运作阶段后,与该项目有关的财务由甲乙方控制。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甲乙双方代表一致书面同意后,由财务部实施。
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1、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等部门。
2、项目部由 8 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 5 人,乙方派员 3 人,均为专职、全职人员。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1 人(乙方派员)。
3、项目部的职责: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4、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实际出资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实际出资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实际出资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项目部另行确定。 5、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6、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7、综合部由 2 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 2 人,乙方派员 0 人。综合部设经理 1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8、工程部由 2 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 2 人,乙方派员 0 人。工程部设经理 1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9、销售部由 2 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 1 人,乙方派员 1 人。销售部设经理 1 人。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10、财务部由 2 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 1 人,乙方派员 1 人。财务部设经理 1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费用的分担
1、合作项目的费用,乙、丙方只承担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首期投资,其余款项及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计入项目成本。
会计财务制度
1、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2、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甲、乙双方投资人的印鉴,由双方投资人共同管理。项目部在开户银行备案的印鉴为:甲方的财务章,乙方的的私章。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3、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利润的分配
1、本项目营运产生收入后,即应首先保证各方投资的回收。即本项目营运产生的收入,应首先向各方返还依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投入项目的首期投资。
2、在本条第1款乙方回收首期投资后,各方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当项目销售房屋面积(地上)达到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 时,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第一次分配利润(按施工合同预留工程成本)。
(2) 当项目销售房屋面积(地上)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 时,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第二次分配利润。
(3) 当项目销售房屋面积(地上)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90% 时,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第三次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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