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公众参与、专家支持的“五位一体”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坚决贯彻落实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省委中心工作研究确定立法项目。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省委报告制度,立法中涉及的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告。深入研究改革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从立法上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办法,灵活运用立改废释等立法形式,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推动改革决策得到有效实施。
(二)坚持依法立法
准确理解和把握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省级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时,要严格依照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与上位法不相抵触。设区的市、自治州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立法权限定位,充分行使好地方立法权。如果确实有事项属于现有立法权限无法解决而国家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又没有规定、但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三)坚持有特色、可操作
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立足湖北实际,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选择省委决策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立法。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突出制度设计的有效性、配套性和前瞻性。对关键条款要进行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实用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表决、评估机制。完善法规起草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和向下级人大征求立法意见制度。完善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制度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创新立法听证机制,拓展专家听证、基层听证和网络听证等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发挥他们的立法主体作用。继续做好立法宣传、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树立科学的立法人才观,加强立法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建立健全立法人才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机制,完善立法人才知识结构和梯次结构,提升立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热爱立法工作的立法人才队伍。加强立法人才储备,建立地方立法人才培养和研究基地,为地方立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
加强与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协调。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提前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征求意见;立法规划、计划制定后要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指导工作机制,完善审查批准程序。继续通过加强培训、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提高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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