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通过立法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湖北贯彻落实。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热点问题,坚持立法先行,加强地方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更加注重法规的有效实施。健全地方立法工作体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努力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推进“五个湖北”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要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调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协调,与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规划、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相衔接,对2017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计划项目(12件)
1、2016年度结转表决和继续审议项目(5件)
(1)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2)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
(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4)湖北省专利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5)湖北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2、2017年度审议项目(7件)
(6)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7)湖北神农架国家公园管理条例(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8)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建议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9)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建议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0)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建议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1)湖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建议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12)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建议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落实省委决策部署需要制定、修改的其他地方性法规,适时安排审议。
继续做好集中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动情况,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依照立法程序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二)预备项目(19件)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修订)
2、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3、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订)
4、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5、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订)
6、湖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7、湖北省禁毒条例
8、湖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9、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修订)
10、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
11、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
1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办法
13、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14、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
15、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条例
16、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条例
17、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18、湖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19、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2017年度审议项目的起草单位要成立法规起草协调小组,由起草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等单位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要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时间“五个落实”,保证按期完成法规起草任务。法规案原则上应在建议审议时间的30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的,提案人应书面说明理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要提前参与法规起草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做好立法调研和审议工作。组织召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推进会,对年度立法工作进行部署。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督促检查,推动立法计划的实施。预备项目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可依法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计划需要调整的,向主任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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