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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实施,甘肃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印发了《〈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实施,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8号)(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第一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担负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小微企业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县(市区)政府是否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条 市(州)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开展本市(州)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和基金管理工作;

  (二)负责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和基金管理工作对上的请示汇报、联络衔接和对下的安排部署、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定期向市(州)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和基金管理工作遇到的困难问题和进展情况;

  (四)负责指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与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市(州)可单独成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定编工作人员;也可从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单位抽调专人(5人左右),定期专门从事办公室工作。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基金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发现、汇总、反映基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3.负责向省上汇报本市(州)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有关报表;

  4.负责完成领导小组和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具体要求

  第四条 我省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是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促进非公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性授信融资业务和模式,各合作银行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的要求,做好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对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小微企业贷款,只要足额缴纳互助担保金,无需其他任何担保、抵押;除承担贷款利息外,各地、各签约银行、保险公司不得另行向企业收取保险费(由市州、县区政府统筹解决)、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费用而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凡是符合《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原则上签约银行都应发放贷款。特别是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以及100万元以下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方向的小微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

  第六条 实行循环贷款。企业贷款到期,如已按期付清贷款利息,还需继续贷款时,放贷银行应及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无需还本,继续续贷。一般一年期贷款至少应循环三次(三年)以上。

  第七条 加强政银企紧密型务实合作,各方均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办事原则。

  第八条 省级签约银行应向市(州)分支机构下放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审批权限。

  第三章 企业申请与调查审批

  第九条 需要互助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一)登录网站。申请贷款企业登录《甘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网》,点击进入“小微企业互助贷款”窗口,选择点击所在市(州)以及签约银行,按照提示完成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申请;

  (二)银行申报。申请贷款企业直接到当地签约银行确定的市、县分支机构提交申请。

  (三)组织推荐。申请贷款企业经过市(州)、县(市区)政府或基金管理机构向银行推荐(不收取任何费用)。市(州)、县(市区)政府或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审定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企业名单。

  第十条 通过第二款、第三款受理企业申请的组织和单位,要严格进行初审把关,尤其对不符合划型标准的企业要在网上录入“不符合划型标准企业名单”,三年内该企业不得申请此项贷款,以防止企业修改资料,弄虚作假申请贷款。

  第十一条 对以上三种途径提交申请的企业,受理单位各自负责在第一时间统一归集到网上报名系统“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申请企业名单”,以方便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银行、保险公司查询、统计和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各签约银行、保险公司要确定专人随时在网上查询,对已受理贷款申请的小微企业,各相关银行、保险公司必须一户不漏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并录入“已完成贷前调查企业名单”);相关银行5个工作日内研究审批;对批准贷款企业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缴纳互助担保金、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对未核准贷款企业要录入“未核准贷款企业名单”,并注明理由;对已贷款企业录入“已贷款企业(贷款企业公示)名单”,并在“贷款企业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各相关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企业信息归集等后续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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