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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

  现行的《山东省消防条例》于2011年1月14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1年1月14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控告或者劝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安全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四)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基地、消防宣传教育等经费需要;

  (五)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保障先进消防装备、技术的配置和应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内单位做好消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火灾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承担火灾扑救和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任务;

  (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

  (五)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和安全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消防事业经费;

  (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学校、幼儿园、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实施;

  (五)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

  (六)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体育、旅游、安全生产监督、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消除火灾隐患;

  (七)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二)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三条 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规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消防技术服务行为,指导、督促会员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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