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制定了2016年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度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根据《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安政发〔2008〕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乡镇、街道(以下称“本细则适用范围”)。
一、保障方式
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给予保障。
本细则所称货币补贴是指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在本县范围内(包括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及各建制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商品住房(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均可,但非成套住房不得购买),政府按规定标准给予资金补贴,其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对象
(一)申请前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本县常住居民家庭(含离异或丧偶人员,但须带子女)。
(二)2001年1月1日及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以下称“军队转业人员”)。
(三)年满35周岁的未婚单身者(以下称“未婚单身者”)。
重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三属”未婚单身者的年龄放宽至30周岁。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年龄、户籍、住房等计算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下同)。
“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二级残疾等级证书或精神与智力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
“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人员,原则上通过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家庭)须退回公共租赁租房。
上年度已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但最终放弃的不得申请。
申请人连续三年抽签未获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需重新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本年度申请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三、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2年及以上本县居民户籍(学生户籍除外)。军队转业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定,但其本人须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本县居民户籍。
申请人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4)父母。
其他人员不列入家庭成员。
(二)收入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以下。县统计局公布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13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566元。收入核对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文件有关条款。
2.军队转业干部和转业士官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不受经济收入条件和购买非经营性汽车的限制。
3.申请人家庭成员购有非经营性汽车的不得申请。
(三)住房条件
1.无住宅房屋或按家庭成员计算2人及以下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3人及以上按户计算不足54平方米的家庭(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县居民户籍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其他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本细则住房建筑面积核定包括:房改房(以货币形式享受房改政策的例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包括2015年12月31日后拆迁安置货币补偿计价面积、待安置面积),通过购买的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房产(含营业用房和厂房),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家庭成员审批过宅基地的均计算面积)。
2.2012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转让交易的各类住房面积均计入申请人现有住房面积。困特殊情况造成房屋必须转让的,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所在社区或单位及卫生部门证明,可以不受转让时间限制(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出售的不包括在内)。
3.2012年12月31日之后离异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例外)。
4.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本县范围内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四、现有住房面积确认、家庭年度收入核定
(一)申请人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人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籍内成员所拥有的住房面积核定为该户现有住房面积。
(二)直系亲属两户以上(已分户)均符合单独申请条件要求合并共同申请的,按其两户家庭人口所拥有的住房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属单位职工,其收入情况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出具收入证明,递交县民政局审查。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属自由职业的,其收入情况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当地政府调查核实,并出具收入证明,递交县民政局审查。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在公布的申请期限内,凭申请人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向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报名领取《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内容要求如实填写。
(二)初审。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送交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当地政府;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委托社区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根据申请人或申请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乡镇(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收入、住房等基本状况的审核,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乡镇(社区)予以为期10日的公示,并按规定时间将初审意见(《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保办。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内容要求如实填写的《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未婚单身者(含离异、丧偶人员)应提供由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并同时提供其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租房协议复印件;户籍改革前家属为农业户籍的,应提供经村(社区)和乡(镇)确认的无集体土地房屋的证明材料及由国土部门出具的农村无土地建房的证明;家庭成员涉及外地户口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以及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房屋证明材料;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承租者应书面承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退出租赁房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7.县住保办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受理。县住保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乡镇(社区)报送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进行复验核实,对材料不齐的要求申请人补上,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退回送审材料。
(四)审查。县住保办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名单和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会同民政、公安、国土、社保、卫生、统计、总工会、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具体审查职责如下:
县民政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并负责本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户籍、车辆登记信息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和宅基地审批情况核查工作,并提供核查证明。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社会保险费缴纳、就业情况及自主创业人员的审核工作,并会同卫生局出具特殊病种认定证明。
县卫生局负责患有特殊病种人员的认定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年度本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县总工会负责本县特困职工的认定工作。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认定工作。
(五)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内媒体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予以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姓名、收入及住房情况等,接受公众监督。
(六)认定。公示无异议的,经县住保办和县住建局审核审批后发放《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抽签摇号身份确认单》(以下简称《抽签身份确认单》)。经公开抽签,对选中的申请人核发《安吉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以下简称《补贴许可证》)。如有举报投诉的,由县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社区)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连续三年未抽中本年度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查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不再参加抽签,直接核发《补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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