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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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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通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财政、规划、公安、经信、市场监管、教育、卫生以及招标投标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采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 建 设

  第九条 电梯井道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电梯井道的通信信号覆盖。

  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置电梯应当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底坑防漏防潮、机房降温等要求,充分评估拟安装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选择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电梯。

  用于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择公共交通型。

  电梯设置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一条 本市新建的公共聚集场所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电梯应当安装对重缓冲距离调节装置,并在机房中安装空调用于降温。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或政府投资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前款规定对电梯及机房进行建设、改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产品性能、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条件。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督促招标人将电梯生产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电梯采购招标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给其附属的乘客电梯至少2年的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三章 生 产

  第十四条 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第十五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明确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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