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沈阳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16年沈阳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的?下面就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沈阳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实施方案
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第95期、《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口发〔2010〕58号)、《关于上报省直企业拖欠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有关情况的通知》(辽人口发〔201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相关规定
(一)发放范围。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关停企业退休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
2.因破产、转制、撤销、分流等原因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后退休,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
(二)发放标准。
1.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元。
2.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每人每月发放10元。
(三)审批要件。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或离婚证;
5.退休证或《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
6.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在关停企业退休、且未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人员除外);
7.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个人声明。
(四)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持所需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资格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本人养老保险职工编号。
2.社区(村)初审。社区(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审核人、社区(村)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上报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复审。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社区(村)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人名册及材料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核合格的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人员名单、数据信息及资金预算提供给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5.市人口计生委抽检。对各区、县(市)确认的人员名单抽检30%以上,并对全市数据进行汇总,报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核拨资金。市及区、县(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应的人数、标准和资金配比,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预算,并及时拨付到市属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退休人员养老金一并发放。
二、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市及区、县(市)财政各承担50%。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工作顺利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程晓龙担任,副组长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韩晓明担任,成员单位由市人口计生委、国资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信访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
四、职责分工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人员身份认定,要件的审核、登记、数据统计、存档及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疑难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做好预算决算,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资部门:负责对关停企业、破产企业、市属转制企业进行认定,并提供上述企业名单。
工商部门:负责对注(吊)销企业进行认定并提供上述企业名单。
信访部门:做好群众信访稳定工作。
区、县(市)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五、监督考核
(一)市和区、县(市)政府要把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因审核确认错误致使多报、漏报问题严重的,要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负其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利国惠民的民生工程落到实处。
(二)建立机制,统一建档。要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对申请资料做到一人一档,按年度统一存档,永久保存。
(三)统一政策,严格把关。按照有关政策条件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不得擅自扩大政策范围。
本实施方案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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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
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吗?
政策:新《条例》规定:“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焦点二
“加长版”产假,时间节点卡在哪儿?
政策:新《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产假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焦点三
独生子女费“加量”,哪些人能享受?
政策:新《条例》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止到独生子女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发放的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个子女后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两次生育行为后“其子女有死亡的”。此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双胞胎是一次生育行为,因而“其中死亡一个的”不能参照此项规定执行;但如果该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则可以根据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
2014年9月26日确定为新《条例》实施日期,在执行“加长版”产假时应注意以下时间节点:
1 在实施日期前,已经按规定休完产假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2 在实施日期当日以及在实施日期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女方已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享受本规定的晚育产假,男方享受晚育护理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 采取按月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当日: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应继续发放;独生子女超过14周岁,应从2014年9月份开始发放(超过14周岁至2014年8月期间不发),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满18周岁的,不发。
2 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前,独生子女已满14周岁的:已经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应自实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补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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