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明确预防职务犯罪的对象
条例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对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明确八项职责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预防腐败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条例还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履行的八项职责。其中,指导有关单位建立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检查、考核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等职责也被列入其中。
预防职务犯罪将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
此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预防职务犯罪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
错案将实行责任倒查问责制
条例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在惩处方面,对于未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发生严重职务犯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将被列入考核内容
条例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综合考核内容。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依托科技手段开展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和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权力、资源、资金、资产的内部监管。
对举报人不得打击报复
为保障举报人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法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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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整理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新修订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3月31日在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对职务犯罪的预防职责、预防措施、监督保障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一系列规定。
近年来,安徽省每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件数和人数均呈上升趋势,群体性腐败、关键岗位、重点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突出。原条例实施已有13年之久,部分规定与当前反腐倡廉的形势不相适应,急需重新修订。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体很多,如果分工不明容易导致推诿扯皮。对此,新修订的条例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关系进一步厘清,避免交叉重复。其中,明确协调机构要履行制定本辖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指导有关单位建立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机制,检查、考核预防工作开展情况等8项职责。办事机构应当研究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尤其是还明确要求收集、整理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
政府职能部门、检察审判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要采取什么样的预防措施,条例逐一进行细化。
按照规定,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推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公共资源交易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完善司法管理机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保障群众参与。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同时,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新修订的条例还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依托科技手段开展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和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权力、资源、资金的内部监管。
为保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实到位,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综合考核内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针对发现有关单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需要预防、消除或是发生职务犯罪行为,需要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同时抄送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机关和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对未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的,未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的,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建议,不按照规定反馈建议处理情况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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