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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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权衡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费用负担,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生育保险覆盖全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征缴的生育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待遇支付及统计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基金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
(一)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凡依据《办法》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一致。
(二)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位
的缴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用人单位未及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发欠缴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单位个人承担。
(四)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包括:
1生育津贴支出;
2生育补助金支出;
3生育医疗费支出;
4流产,引产医疗费支出;
5计划生育手术费支出。
第二条生育津贴支出
(一)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
职期间计划内生育,或经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纳入生育计划的妊娠过程中,因故终止妊娠,在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0天,由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
受生育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以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产假(90天)和难产,多胞胎生育增加的产假的生育津贴由生育基金支付;属计划生育奖励的产假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
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以上产假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计划的怀孕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产假含法定假日。
第三条生育补助金支出
(一)参保单位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含相关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男职工失业后未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其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补助待遇。
(二)参保单位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
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在产假期间领取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第四条生育医疗费支出
(一)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符合规
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生育保险统筹支付,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前述费用仅限于产妇本人,涉及婴儿医治,护理等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死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费用,可参照当地上年度
人均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超出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生育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二)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
生育保险统筹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并发症及孕产期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三)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具体执行范围、项目,标准按《益
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医疗项目定额结算标准》支付。
第五条节育手术费支出
(一)职工节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由此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医治并发症的第一次费用,按湘价费[2001]22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第二次以上实施上述手术以及由手术引起的疾病治疗费用,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按基本医疗保险及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按国家规定免费供应避孕药,避孕工具的费用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开
支,生育保险统筹金不予支付。
(三)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用人单位按有关政
策规定给予奖励。
(四)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应当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治疗费,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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