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问答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问答,欢迎阅读。
1、什么是保密法?
答:人们在涉及国家秘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称为保密关系。保密法就是调整保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保密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保密法》的作用有3点:
(一)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的法律武器;(二)是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保密工作进行的重大改革;(三)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根本依据。
3、什么是国家秘密?
答: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4、问:《保密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5、问:这次保密法修订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这次保密法修订的幅度较大。修订后,保密法共6章53条,新增加1章,增加18条。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依法管理等原则,同时,还规定了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和依法公开原则。在定密方面,规定了定密权限、定密责任人、解密审查、定密监督等内容。在保密措施方面,增加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保密审查、涉密人员分类管理等规定。在监督管理方面,规范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章制定以及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等方面的职责。在法律责任方面,增加了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责任和定密不当的责任,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等。
6、问: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7、问:新保密法规定了哪十二种禁止行为?
答:新保密法规定了十二种禁止行为,只要有这些危害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从“结果犯”到“行为犯”的一个显著转变,这十二种禁止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8、问:这次保密法的修订在违反保密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作了一些重大修改,主要有哪些?
答:为了强化法律责任并增强可操作性,主要增加了4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列举了12种严重违规行为,有其中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二是增加了机关、单位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同时,还规定定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增加了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有关法律责任。四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此外,针对当前泄密案件查处难、责任人处理难等问题,还加大了处分监督的力度。
9、问:适应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修订后的保密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主要是在吸收现行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3项措施:一是实行分级保护。将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按不同标准,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二是加强技术防护。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是明确禁止事项。针对当前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使用中违规行为,增加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一些禁止性规定。
10、问: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必须杜绝哪些行为?
答:(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11、问:新保密法对定密工作有了新的规定,秘密不再实行“终身制”,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定密责任人”被首次写入了保密法,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12、个人能否保存密件?
答:个人不能私自存留密件。主要是指以下四种情形:
(一)调出原工作单位,或者离休、退休、退职、辞职等不在单位工作,其原来经手的密件应向单位交还;
(二)因某项工作任务的需要由个人暂时使用的密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向单位交还;
(三)个人阅办完毕应当清退的密件,不按规定清退的;
(四)参加涉密会议领取的密件,会后应交单位管理。
13、某单位不产生国家秘密,是否就没有保密工作了?
答:国家秘密不是所有的机关、单位都能产生,有的机关、并不产生国家秘密,但是,不产生国家秘密并不等于不需要做保密工作,也不是无密可保了。因为:一是有可能持有其他部门的国家秘密载体;二是工作中可能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即使不持有、知悉其他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还会有本单位产生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因此,仍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14、问:对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保密管理,修订后的保密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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