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010在线作文网!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近日颁布的《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并标志着全省通信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其建设与保护走向法制化轨道,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近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00年通信行业实施政企分开、引入竞争以来,山西省首次通过地方性立法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行为。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省通信管理局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中的职责。重点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补偿、供电等方面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支持;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为通信线路入地提供条件。

  《条例》同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六项责任义务:一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优质的服务,加大对学校、农村及贫困、偏远地区的通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二是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三是要求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四是不得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进行垄断经营;五是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六是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通信设施,在通信设施或者围墙、栅栏等处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所有权人、警示内容等信息。

  对于建设单位,《条例》要求机场、车站、学校、医院、公园、文体场馆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规划、建设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桥梁、隧道等,应当事先与省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配套通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事宜。住宅建设单位则应当贯彻光纤到户强制性标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将配套通信设施的验收文件报省通信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单位在需要改动迁移通信设施或与通信设施交叉跨越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对于施工单位,《条例》要求文明、规范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生活。施工结束后,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林地、绿地、道路等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根据损坏程度依法给予赔偿。

  对于其他社会主体,《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公共区域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办公及住宅建筑的开发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保障电信用户的自由选择权,确保运营商平等进入,除场地租赁费及保障通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必要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针对山西省贫困落后地区较多现状,《条例》将电信普遍服务延伸到学校、农村及贫困地区;针对山西文化旅游、文物古迹大省情况,明确了通信设施建设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的建设方式,使通信设施与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旅游景点的景观协调一致;针对光纤到户强制性标准落实不严问题,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光纤到户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配套通信设施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文件未经备案的,明令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其接入公用电信网,以确保国家公用电信网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为积极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要求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

  根据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条例》对行业内通信设施共建共享和行业间基础设施资源开放共享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为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众对电磁辐射的知情权,打消民众疑虑,要求电信企业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示。为确保通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条例》设立了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规定了保护区内作业的保护措施,明确了阻挠和危害通信设施建设以及危害已建通信设施的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

  附: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2016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组成通信网络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配套设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资源共享,确保通信设施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优质的电信服务,听取用户意见,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学校、农村及贫困、偏远地区的通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电信普遍服务,在建设、用地、补偿、供电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告知通信设施所有权人、管理人。

  第七条 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3124954.htm
以上内容来自互联网,请自行判断内容的正确性。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zaixianzuowenhezi@gmail.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