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内容
新版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修改了什么内容?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09版《深圳城市更新办法》是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文件,首次提出了城市更新的概念,而不是之前的“升级改造”,明确其适用范围覆盖了各类旧区。首先,设立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提出了多种改造模式和改造方式。其次,明确原权利人可作为更新改造实施主体,改造项目无需由“发展商”实施,同时政府鼓励权利人自行改造;最后,《更新办法》可覆盖全市范围各类更新改造类型,是深圳城市更新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深圳由重点推进城中村改造迈向全面城市历史性新阶段。
12年发布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深圳城市更新活动的开展,要求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同时明确职能分工,计划和规划编制以及三类更新手段的实施细则。
这次针对《深圳城市更新办法》的修改决定,可以理解为还是同一个办法,只是阶段性的局部修订:
一、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应当缴纳的地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改变功能的原有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二)改变功能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补缴相应地价。
第三十六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以外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有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土地使用权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补缴相应地价。
二、删除第三十五条中“本办法”字样。
第三十五条 权利人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后,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地价。
三、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规模较大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四、在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为了推进强区放权,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调整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对条文序号重新编排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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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 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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