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了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制定了《天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天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第5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14日
天政发〔2011〕99号文发布 自2011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城市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发〔2010〕15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支持、社会参与;
(二)多方建设、统一管理;
(三)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五条 市政府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监察、国土资源、规划、财政、住房公积金以及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实行审批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房地产建设审批程序,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闲置的直管和自管公有住房;
(四)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五)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住房;
(六)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用于租赁的住房、公寓、宿舍等;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的方式,套型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第九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符合安全卫生和节能环保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并充分考虑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做好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房屋性质。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土地计划并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按政策规定给予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社会其他渠道筹集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税收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
1.中央、省上安排的专项资金;
2.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3.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资金;
4.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5.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
1.中央、省上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2.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4.单位自筹的资金。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其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的租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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