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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六章 成员的姓名、名称及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由5名成员共同出资,出资额为***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出资已于*年*月*日由全体成员交付到本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是独立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财务年度为01月01日至12月30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成员、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一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

  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百分之10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二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取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四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照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七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九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执行监事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县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条 本合作社根据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九章 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期限为20年。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六条 本社对成员除名、对10万元以上的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承担10万元以上的担保事项应向成员公告,接受社会捐赠10万元以上款项的及其处置的应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在本合作社办公场所公示栏公告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在兴隆县电视台发布公告方式发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社员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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