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构成。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
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务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议。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社不设立监事会,只选举执行监事一名,执行监事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理事。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
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二条 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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