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及案例
一、可疑交易标准
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二、可疑交易识别
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10个工作日内明显增多,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资金收付。
三、业务覆盖面
汇款、国际结算业务等。
四、案例参考
1.案情提要
2004年4月以来,以台湾人钟某为首的贩毒集团,伙同刘某、王某等人长期从事毒品走私。他们定居昆明,以投资经商的身份为掩护,遥控指挥他人联系货主,从泰国团伙成员手中购买毒品,通过多种渠道走私毒品至台湾贩卖。
2005年11月,钟某向在泰国的廖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事宜,由台湾人刘某等人到泰国支付部分毒资,由王某在泰国负责检验毒品,并打算将毒品藏匿于家具夹层中通过国际海运方式从泰国走私进入台湾。期间,钟某亲赴泰国与廖某见面后携部分毒品返回昆明,留下王某等人在泰国负责看货、验货,其在昆明与王某等人电话联系货物发运事宜。2006年1月,刘某按钟某的安排,到泰国取钟某剩下的半块毒品,因担心已被泰国警方发现而未将毒品运走,后此半块毒① 参考文献:《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群众出版社
品藏匿在家具夹层中一起海运至台湾。此批毒品于2006年2月在台中港被台湾警方查获,缴获毒品海洛因净重将近两万克。同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将被告人钟某、王某抓获,次日在瑞丽市抓获刘某。
陈某系钟某之妻,她明知钟某收入为贩毒所得,仍向其提供账户,接收毒资,并用毒资购买了房产、多个车位、数台汽车,并投资矿业公司,其行为已涉嫌洗钱犯罪。
经查,钟某团伙将贩毒所得从台湾分散划转到大陆境内,再通过异地存现的方式从各地分别存入钟某和陈某的账户。同时,钟某也将自己账户中部分资金银行转账到陈某账户,最后,陈某通过刷卡消费和投资等方式转移隐藏毒资。
2.案例分析
该案洗钱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把毒资分散转入到大陆境内各个城市;再由各个城市的多个存款人分批将毒资异地存现,转到钟某和陈某的昆明账户;然后由陈某出面消费和投资,完成洗钱过程。总的来说,就是通过分散转入、异地存现和现金消费的方式,模糊毒资来源,进而达到洗钱目的。
钟某、陈某洗钱犯罪活动具有如下特点:
(一)分散划转,异地存现。贩毒资金划转呈现出账户分散,资金分散,人员分散和异地存取的'特点。
(二)匿名存现,掩饰来源。非法所得入境后,为了模糊资金来源,均采用匿名异地存现方式,难以核查资金来源和性质。
(三)刷卡消费,逃避监管。陈某支取毒资购房、买车和投资,都采用刷卡方式,逃避了金融机构柜台人员的监管,阻碍了对可疑资金链的调查。
3.制度启示
(1)努力探索可疑资金的监测、分析方法,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是提高可疑信息筛选水平的有效途径。
几年来,针对云南省贩毒洗钱的实际情况,当地人民银行摸索出了以下方法:一是紧盯毒品通道不放松,即选择重点地区的重点信息进行重点分析。二是突出重点,寻找突破口,即选择部分涉毒洗钱重点地区,对其业已上报的信息进行重新梳理,仔细排查。三是倒查分析,即根据已破获的毒品案件,倒查与之关联的账户和交易信息。这些经验和方法也可以为我所用,提升对可疑资金交易的筛选和监测。以上述分析方法做参考,金融机构可以不断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2)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建立良好协作关系,是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必要条件。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和公安禁毒部门,统一认识,将“禁毒、反洗钱”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协作配合力度。一是建立机制,完善了可疑信息移送、查询、反馈制度。二是加强信息沟通,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会,互通情况,信息共享。三是发挥各自职能,积极做好案件的调查、侦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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