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制定了《合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合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精神,按照市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区国土房管局是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区城乡建委牵头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政府指派专门的机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主体,由该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房屋产权由该机构拥有。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局、区审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合川区分中心、人行合川区支行等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及各镇街、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局负责研究拟定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并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房屋销售价格;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申请对象审核、建库、配租、退出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租金收取、配租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回购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区国土房管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等部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畴,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规划、分类管理。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为主,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在商业楼盘内实行“混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土地出让供应。
(二)政府所属国有公司及政府委托的建设业主,在单宗地上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划拨或协议出让供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回购、配建、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专项基金。
(四)发行债券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通过BT或BOT等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护等。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申请对象及申请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对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我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在申请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自申请之日起在我区正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在合企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自申请之日起在我区正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
(三)在我区离退休的人员。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已享受住房补贴的的除外)。
无住房是指:申请主城区(指七个街道办事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并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申请点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并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乡镇申请点未转让住房。
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我区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父母在申请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条 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合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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