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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

  民办幼儿园如何拟写招生简章?那么,下面请看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相关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1

  一、报名时间

  我园定于xxxx年5月25日9:00——19:00开网登记,由于报名登记的名额有限,如果您提交表格时,对话框显示无法报名,就说明报名登记已经结束,请您在指定时间内填写,谢谢合作。

  二、报名幼儿基本条件

  1.xxxx年9月1日—xxxx年8月31日(含)之间出生的幼儿。

  2.身体健康(无慢性疾病和传染病),情绪良好,能适应集体生活的幼儿均可报名。

  3. 具有北京市户籍适龄幼儿按照男女比例,随机录取。优先解决服务区域内常住户籍幼儿入园。

  三、优先服务区域及具体条件

  幼儿户籍和家庭房屋产权均在石景山区八角北里、八角中里、杨庄中区内,且满三年以上,同时户主和房主是幼儿的第一监护人(即父母)的幼儿,我园优先录取。

  四、报名方式

  1.请登录幼儿园的网址sjssyyey.tx2010.cn进行信息采集工作。

  2.请家长登录网站后,点击“家长服务”——“信息采集要求”详细阅读招生要求。

  3.开网时,点击“家长服务”——“入园申请”---“我要报名”填写“入园意向信息采集表”中的详细信息---报名。

  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 。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1)本园占地面积(2)建筑面积(3)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 个班, 人。

  (二)办学层次: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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