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为严格土地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制定了《洪山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洪山镇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为严格土地管理,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太和县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土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各点、村“两委”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分别承担土地管理责任。
第二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飞、副组长:魏磊,陈磊。成员单位:国土资源所、派出所、司法所、供电所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全面负责耕地保护、用地监管、制止违法违规用地工作。
(一)建立土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月月初召开一次,总结上月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本月工作,协调解决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落实的有关问题。
(二)严格执行用地申请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用地需要先申请,依法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建立快速拆除机制,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或拆除不到位的,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2日内强行拆除。
(四)建立督查通报机制,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对各点片和村土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实行月通报,季考核,兑现奖惩。
(五)建立约谈问责机制,对违法用地现象严重的村,由镇主要领导对各点片、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通过整改验收,以及其他需要实施问责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
第三条 各点片、村总支书记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包保自然村的两委成员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管理本村土地,引导各类建设依法依规用地,对农民建房申请,把好初审关。
(二)划分责任区,明确村干部责任。开展每日例行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应立即制止,同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对拒不停工的,应及时由村“两委”会同点片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确实无法控制的违法用地行为,应立即申请领导小组,启动快速拆除机制。
(三)协助镇政府做好强制拆除及土地复耕工作。
(四)做好涉土信访稳定工作。
第四条 各点片对所包村辖区内土地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督促指导村“两委”切实履行好土地管理职责,并定期开展巡查,对巡查发现和村“两委”报告的违法用地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协助做好强制拆除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所应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报告镇政府,由镇政府向所在村委会下发整改通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报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依法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案件,应报告镇政府和太和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派出所负责配合和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并在必要时派员协助解决巡查或发出停工通知书时遇到的暴力问题,协助相关部门在拆除违建或复耕复绿时维持好公共秩序,制止暴力抗法行为。
第七条 供电所对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供电,对私搭乱接行为及时给予断电和查处私拉乱接违法行为,对伙同违法用地户私拉乱扯或从中谋利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镇安全生产执法中队负责对建筑施工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严厉打击无安全生产资质、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行为。
第九条 点片、村两委对本辖区违法用地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报告,并造成后果的,按照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一)包村干部负责所包自然村的巡查和制止工作,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处于清障、平整土地、备料状态而未发现和制止的,每宗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因未发现或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村书记和村主任,造成已建成地基或圈梁的,每宗扣发2个月绩效工资:造成违法建筑形成事实并难以消除违法状态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给予党纪处分或提请罢免职务。
(二) 村总支书记对包村干部报告的情况,未在建房户动工当日发现,并未在48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制止,并对正在建设基脚以下的违法用地行为未制止到位,每宗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未及时向镇领导小组报告,造成已建成地基或圈梁的`每宗扣发2个月绩效工资,造成违法建筑形成事实并难以消除违法状态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并给予党纪处分或提请罢免职务。
(三)因点和村总支书记、“两委”未及时报告,需镇政府组织力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所产生的强制执行费用由各村自行承担,从村经费中予以扣除。
(四)各点、村“两委”成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太和县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处理。
(五)各点、村“两委”成员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对责任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条 土地管理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工作推诿或不作为造成所包村委会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现象严重等后果的,给予扣发绩效工资、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供电所工作人员和农电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府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对象办理供电手续的。
2、对违法用地当事人私搭乱接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3、私自或者变相为违法用地当事人供电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建房户任何现金、押金、礼物等。
第十三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有关单位、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工作推诿或不作为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依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资料,各点、村在一年内无违法建设,年终给予土地管理先进奖励,具体数额,经镇党委、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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