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制定了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1997)41号文〕批准,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在上海汽车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基础上采用社会募集方式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月28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310000000000840。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1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1997)501号文《关于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0万股,其中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并上市的内资股为30,000万股,于1997年11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SAIC Motor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25号
邮政编码:2012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51,029,090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满足用户需求,提高创新能力,集成全球资源,崇尚人本管理,以国际化的视野倾力打造卓越品牌,建立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技术和经营体系,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国际经营能力,将公司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汽车企业,为消费者、投资者和社会创造最大价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整车,机械设备,总成及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咨询服务业,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汽车租赁及机械设备租赁,实业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1997年11月24日,发起人在上海汽车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基础上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本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551,029,090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转为股份;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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