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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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常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章程为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遵守。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x办公楼6楼
第四条 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装饰设计、装饰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材料的批发及零售。
营业期限:二十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为200万元人民
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
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执行董事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公司名称及商标标志、工商登记注册相关资料、图册等无形资产归全体股东所有。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
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三、股东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四、股东有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六、公司终止后,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公司法或其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东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按本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根据公司法和股东之间订立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五、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
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及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股权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经理总监股东股份正常退出转让
(1)退出的原因
①年龄男满50周岁、女满48周岁且连续在本岗位服务5年以上、业绩突出的可以自愿退休,不愿退休的最多只能工作到60周岁;
②确实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如一年内康复,可以恢复原岗位享受原待遇);
③连续在本系统内工作25年以上的,可作正常退休;
④去逝。
(2)退出的程序
①凡具备上述原因之一的,股东应无条件自动出让本公司所持股份的40%。
②退出股东可以推荐接手经营者,其接手经营者能够胜任管理工作的,允许其股份全额转让或继承;如果经过考核,其接手经营者不能胜任管理工作的,应退出管理岗位,其持股比例按上述第①点处理。
五、经理总监股东股份非正常退出转让
(1)连续请假一年以上的,在请假离岗的时间内让出本公司的20%权益和有股权的公司的20%权益,用于本公司和有股权的公司的`管理团队激励,剩余80%归请假离岗的股东所有;
(2)连续请假两年以上的,让出本公司的30%权益和有股权的公司的30%权益,用于本公司和有股权的公司的管理团队激励,剩余70%归请假离岗的股东所有;
六、在请假和股份保留期限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否则应自动放弃其持有公司的股份及权益。
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新投资发展条件
一、凡新开办的子公司、分公司、工作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方可执行。
二、任何股东没有征得股东会同意开办的子公司、分公司、工作室,关闭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都由批准人承担,并由批准人在本公司的股份权益作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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