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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新规定:12月1日起实施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016年银行转账新规定:12月1日起实施

  国庆长假前,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以支付为入口整治贻害民众的电信诈骗,而其中几项规定持续引发热议,包括通过atm机转账24小时内可撤回、减少非活跃的银行账户、支付机构和用户约定转账限额和笔数、加强Ⅰ、Ⅱ、Ⅲ类账户管理等。

  《通知》明确自今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对于该项规定,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在电信诈骗高发、普通老百姓防范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对个人通过ATM向非同名账户转账的,采取资金24小时后到账等非常规措施,虽然无奈,但是非常有针对性,是恰当的。

  也有人士指出,该项规定会对一些个人正常业务产生影响,并加大银行清算、审核等工作量。董希淼认为,这种影响对大部分人而言比较小,该规定渠道上仅限ATM转账,并且仅针对非同名账户。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新规虽然需要银行进行业务流程的调整和业务系统的改造,不过难度不大,不会影响政策的落地,也不会对用户ATM转账操作体验产生大的影响。

  此外,对于《通知》要求的“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有人解读为这是对于支付宝、微信支付的限制,不过,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央行并未规定具体的转账限额额笔数。

  薛洪言表示,《通知》并未规定转账限额和笔数的具体数值,而是将主动权交到用户的手上,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和支付机构进行具体约定,并可以随时调整,这和银行卡的支付转账限额的设置是相似的,不会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带来大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在《通知》中,再次强调Ⅰ、Ⅱ、Ⅲ类账户的分类管理,并规定12月1日起,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对此,薛洪言称,与同一家银行只能为一个客户开立一个Ⅰ类账户的规定相似,监管机构的核心目的在于清理无效或低效账户,会影响支付机构的账户数量,但不会对支付交易的总额和客户支付体验带来实质的影响,也不会对支付机构竞争格局和发展模式带来影响。

  不过,薛洪言也提到,账户分层机制的建立会加速行业分化。他解释,一方面,不同账户在支付限额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对用户的支付体验有着直接的影响。基本上,哪家机构开立的Ⅲ类账户越多,其竞争力也就越强。而Ⅰ、Ⅱ、Ⅲ类账户的开立以账户实名制的落实和外部验证渠道数量的达标为前提条件,在这一方面,大型支付机构占有明显优势。

  总体而言,央行此次新规目的在防范电信诈骗,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支付是整个银行体系的基础,而账户又是支付的基础。所以如果不从账户源头进行管理,对于防范电信诈骗会困难很多。央行的措施都是为了从源头、技术、制度上,防范打击犯罪分子,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特别是为金融知识较匮乏的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护。”董希淼补充道。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一)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撤销或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2.个人支付账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二)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账户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银行和支付机构予以销户。

  (三)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五)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

  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银行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支付机构应当留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时的视频、音频资料等。

  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单位,支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身份,完成核实前不得为其开立新的支付账户;逾期未完成核实的,支付账户只收不付。支付机构完成核实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个人支付账户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资金交易监测和持续性客户管理。

  (六)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七)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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