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修订工资支付条例
近年来农民工被欠薪的情况屡见不鲜,为规范单位工资支付,广东省拟定了工资支付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广东拟修订工资支付条例,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广东拟修订工资支付条例
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减少由欠薪引起的劳资纠纷,省人大财经委员会拟订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近年来,我省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数量居高不下,其中,2015年1~9月,全省工资支付类举报投诉案件1.33万宗,占全部举报投诉案件的59.6%。全省因欠薪问题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398宗,占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总数的74.3%。尤其是建设施工领域,工资类案件、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欠薪总金额分别占总数的21.2%、39.5%和54.74%。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秀玉表示,目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亟须完善有关制度,加强欠薪行为特别是建设施工领域欠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2014年全省人社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692宗,公安机关立案466宗。公安机关对部分案件不予立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践中对有关法律理解不统一,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因此,有必要完善有关规定,以便有效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该草案还规范了工资支付行为,一是规范了工资支付周期,要求用人单位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晚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并对工资支付日期约定不明的情形加以规定。二是规范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同时增加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小时工资标准或者日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劳动者日工资额乘以国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确定,日工资以小时工资乘以八小时确定。”以此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案件,该草案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可能逃匿,或故意销毁证据等情形,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必要时联合办案。、
草案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1、草案规范了工资支付周期,要求用人单位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晚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并对工资支付日期约定不明的情形加以规定。规范日工资的计算标准,并对只约定日工资标准但未约定月工资标准、只约定小时工资标准但未约定日工资标准的推算办法加以规定,以便于实践中确定相关损害赔偿标准。
2、规范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同时增加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约定小时工资标准或者日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劳动者日工资额乘以国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确定,日工资以小时工资乘以八小时确定。”以此加大对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3、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案件,该草案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人可能逃匿,或故意销毁证据等情形,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必要时联合办案。
条例要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
用人单位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晚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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