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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了《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市园林管理局是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计划;负责市级园林绿地建设和管理;负责绿地占用、树木砍伐和移植的审批;处理违法违章案件,对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县级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道路绿地、花坛及行道树的养护管理;动员、组织群众义务植树和落实保护措施。

  镇、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市、区、县(市)的各项规定,完成城市绿化和义务植树任务;落实居住区的绿化管理和“门前三包”任务;督促、检查、指导本辖区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办法》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经批准的国家、省、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和寺庙园林、文物园林,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风景林地。

  第四条 《办法》所称的防护绿地是指:沿经城市规划区的公路和铁路两侧、河流两岸、河滩、水库周围,以及城(镇)区护坡等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全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园林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符合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有条件的单位应自建苗圃。

  第八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九条 为保证规划绿线的实施,城市内各类土建项目必须按《办法》规定的比例预留绿化用地。绿化工程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编入预算,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为准,按下列标准向市园林管理局交纳绿化保证金: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十;

  (二)投资1001至2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九;

  (三)投资2001至3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八;

  (四)投资3001至4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七;

  (五)投资4001至5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六;

  (六)投资5001万元以上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五。

  绿化保证金不得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按规划绿线要求完成绿化工程的,退还绿化保证金。逾期未完成的,必须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经检查仍未完成的,由市园林管理局使用绿化保证金代其绿化。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和其他工程项目都应按规定标准及时建设配套绿化。确有困难达不到标准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并按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损失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

  改变园林绿地性质的审批必须从严控制,无特殊原因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中的绿化,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与园林管理部门共同审定方案,按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设计;

  (二)由建设单位与园林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绿化用地面积、绿化经费、绿化期限和责任。

  城市道路建设必须按规定标准绿化。工程验收,须有园林绿化部门参加,绿化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标准重新绿化。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

  (三)市区公路、铁路两侧和河流两岸、河滩、水库周围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四)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五)居住区绿化,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六)住宅院落绿化,由产权所有者或住户负责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办法》规定比例确定的'绿化用地面积(即绿线);

  (二)园林绿化投资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

  (三)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四)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必须在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种植树木、花卉、草坪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园林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维护费,由城市维护费、各类建设项目绿化配套费、易地绿化建设费、按规定不退还的绿化保证金以及绿化损失补偿费等构成。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审批签发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格证书。凡在本市进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接受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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