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一般专业合作社都会制定章程,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二章 名称和办公场所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xxx、xxx、xxx、xxx,xxx等发起设立。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第六条 本社办公场所在xxx村镇xxx村邮政编码:2xxxx7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粮食生产资料购买、粮食种植销售、加工、运输、粮食种植及提供与粮食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局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事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7.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主动要求退社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成员死亡的;
4.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局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经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次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长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对大会成员负责,由xxx、xxx、xxx、xxx、陈杜江、王运军、阮云锣,共7名;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2年。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三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等职权。成员代表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陈广付、xxx、吴景富,吴爱国,崔后平,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任期2年。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发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险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gongzuojihua/29776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