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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基层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改革新政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宁夏基层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改革新政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宁夏出台了基层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改革新政,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科学评价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近日,宁夏人社厅、卫计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适用的范围及人员包括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

  新政重点考核职业素养、临床能力、实践经验、培养带教卫生计生专业人员等情况,注重临床水平、服务质量、工作业绩,突出职称评价的能力业绩导向。今后,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计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量等将作为评审条件的重要内容;取消了基层卫生计生专业职称评审对论文、外语、计算机等的要求;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是按照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完成规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进修学习。

  取得现任职资格的规定年限内,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一次基本合格,年限顺延一年;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年限顺延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发生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未满1年的;发生医疗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未满2年的;伪造学历、资历受到查处未满3年的;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按照条件要求,取得基层卫生计生专业高级职称的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区统一的卫生计生高级职称。此外,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地级市。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与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是指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

  第三条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名称为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按照本评审条件的相关规定,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职称的,统一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的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在全区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有效。取得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的,须参加全区统一的卫生计生专业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资格。涉及晋升的,同级别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五条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申报人员须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业务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基层合格标准。基层合格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协商确定。

  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实行评聘分离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具体聘任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办法》执行。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计生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申报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学历和任职年限须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满2年;

  (二)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满4年;

  (三)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满5年;

  (四)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满5年;

  (五)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在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满5年。

  第九条申报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满5年。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现任职资格年限可缩短一年。

  (一)执业范围注册或加注全科医学专业满2年,申报全科医学基层副主任医师资格。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连续三次优秀等次或个人获县处级以上业务类奖励(排名第一)。

  (三)自治区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出师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取得现任职资格的规定年限内,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一次基本合格,年限顺延一年;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年限顺延两年。

  第十二条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并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未满1年的;

  (二)发生医疗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未满2年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受到查处未满3年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因专业岗位变动,需申报评审或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在符合本评审条件的同时,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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