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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十二、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社区服务。”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鼓励外地私营企业和公民在本市投资开办私营企业。”

  十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热情服务,具备专业知识,并依法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

  (二)删去第三十九条。

  十四、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对参加人才招聘洽谈会的招聘单位的主体资格真实性和招用人员简章真实性进行核实,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并按照《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安全许可。”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四)删去第三十一条。

  十五、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区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阅览座位应当达到500席以上”。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图书馆的业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入藏文献信息资料应当逐年增长,其中市公共图书馆年入藏文献信息资料不得少于10万册(件);区公共图书馆年入藏文献信息资料不得少于2万册(件);街道、乡镇公共图书馆(室)年入藏文献信息资料不得少于1000册(件)。”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十六、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从事技术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由市或者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删去第三十七条。

  十七、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得使其中途退学。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聘请志愿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公民担任辅导员,对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

  (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未成年犯管教所与各区人民政府之间,应当签订帮教安置协议,对正在服刑和接受收容教养的以及刑满释放、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安置”。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和刑满释放、被解除收容教养的以及受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四)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正在服刑、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参加文化技术学习,并根据社会需要,定向培训,为他们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五)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严禁辱骂、体罚。”

  (六)将第六十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培训、安置刑满释放、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的”。

  (七)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予办理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和采矿所需要的.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办独立选(洗)矿厂进行监督管理。”

  (三)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四)删去第三十七条。

  十九、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一)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将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十、北京市绿化条例

  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二十一、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向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二十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同一个排灌系统内,未经上下游双方协商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准阻断、扩大或缩小原有排灌沟渠。”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十三、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九条。

  二十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严禁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学上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其费用由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负担;不享受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的,由区人民政府解决。”

  (三)删去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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