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丰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最新版)
为了保障本社区居民依法自治,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无锡市制定了群丰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群丰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
群丰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社区居民依法自治,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居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居民委员会领导,对居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居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社区居民意见基础上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居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由各居民小组按核定的名额推选产生,接受本社区民小组居民的监督,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居民代表在任期内亡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居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不计入居民代表总数。严重违反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居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居民代表资格。
第七条 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在居民会议闭会期间,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它法定事项。
第八条 非居民代表的村党(总)支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居民代表会议,具有本社区户籍的非居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区域内共建单位代表可以列席居民代表会议,上述人员均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居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1、本社区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交居民会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选举办法、监计票工作人员和选举其他事宜;
(四)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五)听取、审议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评议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七)向村党(总)支部、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 居民代表有提出议题、监督评议、表决、调查、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每个居民代表均应联系若干个居民(户),经常性地征求、听取所联系居民(户)的意见;按时参加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带头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协助居民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议题由党(总)支部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居民或居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居民或居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当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居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张榜公布告知居民。
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听证(恳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居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一)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二)主持人提出会议主要内容,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三)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四)采用无记名投票、签名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议,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五)会议小结;
(六)真实完整地做好会议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 居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应参加会议人数、实际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列席人员、会议主要内容(决策事项主要内容)、讨论情况、表决结果、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意见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居民公布。居民代表应当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九条 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级各类组织和全体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在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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