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为维护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和立项审批权限,理顺监理、设计、承包人、业主各方变更管理工作,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沧江公司)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糯扎渡前期筹建工程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1.1所有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不降低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使用效益;以优化完善、经济合理、工程安全为前提,变更前要有详实的技术经济比较或论证。
1.2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因设计方案修改或细化引起的合同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项目变化和其他合同变更。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新增工程等。
1.3由于变更出现的新增工程项目,按其施工承包合同的性质划分为合同内新增工程、合同外新增工程、补偿费用三类: 合同内新增工程是指在招标工程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内,因设计修改或监理变更指令而出现《工程量清单》未曾列示的工程项目。 合同外新增工程是指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外,由发包人采用委托施工或指定分包方式而追加给承包人的工程项目。 补偿费用是指承包人承受了超出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额外支付或索赔的工程(或费用)项目。
此外,还有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不能列为合同新增工程或索赔补偿项目。
1.4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属于合理化建议,经论证后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可列为合同内新增工程,并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1.5严格审批制度,未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的变更,不充许施工和结算。但涉及工程安全、施工安全、防汛抢险、公共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不受此限,但承包单位和监理仍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条 变更的内容及依据
2.1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范围的变更,但下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如:增加或减少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增加或减少合同清单工程量;省略工程(但被省略的工作不能转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更改一部分工程的基线、标高、位臵或尺寸;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等。
2.2变更的主要依据:(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附件;(2)经监理人签发的施工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3)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布的有关指令、通知、会议纪要、文函、图表等。
第三条 变更立项审批权限
3.1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差异,若是测量和计算错误造成,不需按变更处理;监理、承包人、业主均有权提出变更,但正式变更指令均由监理工程师发布实施,即变更指令的出口在监理单位,业主提出的变更,亦由监理人发布变更指令;施工图设计变更修改,由监理审核后签发。
3.2变更立项审批权限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引起合同价格增加额度进行分级管理(暂定):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3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报糯扎渡水电工程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备案;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10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部项目工程师审定后,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20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部项目工程师审定,工程技术部(副)主任审批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在 50万元以下的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部审定,筹建处领导审批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凡是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技术部审定,筹建处领导审核后,由筹建处主任审批,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小于合同额5%或小于500万元的变更,由筹建处负责立项审批,报澜沧江公司备案。
合同内新增工程单项估价大于合同额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由筹建处上报澜沧江公司审批立项。
3.3合同外新增工程:单项工程估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合同外新增工程由筹建处负责立项审批及施工招标(或委托施工);单项工程估价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外新增工程由筹建处报澜沧江公司立项审批及招标工作。
3.4重大技术方案调或重大设计变更项目,监理和筹建处做相关基础性工作并提出初拟方案报公司,由公司征集设计意见、组织技术咨询并审查批示。
第四条 变更立项处理流程
4.1参建各方提出变更的处理原则
4.1.1设计方提出的变更指施工图设计阶段图纸及现场设计通知单等与招标设计内容不同引起的变更。设计变更文件(图纸、或设计修改通知单)经监理审核、签发至承包单位执行。
4.1.2监理指示的变更包括监理人自己提出的变更、根据业主决定和意见的变更,以及经核准的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业主明示的变更包括根据工程需要做出变更决定和向监理提出变更意见由监理完成变更内容两种:业主的变更决定,监理人应按业主的决定内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未超过审批权限的不需报送审批,但筹建处工程技术、计划部门参与变更指令签发前的会签;业主的变更意见由监理人完成变更内容并签发变更令,若意见不宜采纳,应及时与业主方沟通,并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业主的变更决定和意见以书面文件为准。
监理人可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根据工程需要直接发布变更指令,同时报筹建处核备。
承包人提出变更申请,其主要内容:a) 变更的原因及依据;b) 变更的内容及范围;c) 变更对原合同价格的影响分析;d)变更工程量估算;e) 变更项目组织实施方案;f)其他辅助资料及附件。
4.2变更确认
4.2.1设计提出变更的确认
设计变更文件,涉及合同清单外的变更细目,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不需要再进行变更项目的审批。
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总价费用项目的变更也要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实施,但不调整合同价格。
4.2.2监理指示变更的确认
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修改变更,由监理人审核签发执行,其他变更均以监理变更指令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执行。
监理人在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之前,需要对变更的具体方案作技术经济比较,按照合理、经济的原则迅速决策,还应预先估计变更所带来的影响。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报告,监理人应从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造价变化等方面严格审查,明确提出变更处理意见。筹建处将不定期或随机对监理签发的变更进行抽查,若发现变更指令有悖合同内容,或不符合工程实际,业主有权责令停止变更实施和费用支付,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
4.3变更确认文件
确认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书面文件,包括监理人签发的设计图纸、设计通知单、监理人的变更指令、对承包人变更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以及现场工程签证单五类。
监理人的现场工程签证单主要用于1万元以内的现场零星变更项目,以及非乙方的合同责任和风险的现场额外投入,现场签证单的签证必须从严控制。估算价格超过1万元的现场签证,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现场签证单的格式由监理负责制定。
4.4 变更处理程序
4.4.1设计变更立项处理流程
因前期工程存在现场设计需进一步明确设计方案、对设计进行修改、优化或调整改等,为确保及时规范地提供施工依据,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现场设计变更立项作如下规定:
4.4.1.1设计变更类别
设计变更根据金额及重要性分两类:以施工图纸为主,产生的设计变更;以设计通知单为主产生的设计变更。
4.4.1.2施工图纸类变更的立项
由监理人组织图纸核审(会审),对照合同清单(招标图纸)建立新增清单,由监理人主持施工图技术交底,编拟施工图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由工程技术部审核后发放。设计变更立项流程及表格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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