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
为了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满足公众医疗急救需求,制定了《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下面是详细内容。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完善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满足公众医疗急救需求,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将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诊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政府批准的社会组织举办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由政府负责,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管,按照服务标准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做好转运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不得推诿、拒绝。
第五条 患者及其家属有医疗急救服务需求的,有权拨打院前医疗急救电话,获得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并按照标准支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提高社会医疗急救意识。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单位和个人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进行公益捐赠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市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提高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科学技术水平;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
本市倡导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投入,保障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队伍建设,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其待遇水平。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制定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并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是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固定站点的基本依据;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不得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固定站点设置不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调整;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固定站点不足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固定站点建设。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监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
(二)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标准,及患者伤病急、危、重程度标准和救治急、危、重患者院前与院内衔接的绿色通道标准;
(三)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建立有效衔接机制;
(四)组织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供必要保障和便利条件,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五)完善本市急诊资源布局,加强急救学科建设;
(六)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指挥信息系统,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服务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控,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资源信息共享,并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工作;
(七)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对投诉举报进行及时处理;
(八)定期统计、更新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名录、地址及其具备的急诊抢救能力等基本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九)根据急救服务量、患者服务评价等标准建立对院前医疗急救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并建立与院前医疗急救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岗位轮转机制,激发医疗急救人员活力;
(十)根据医疗急救规范和社会急救能力建设要求编制、确定统一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分级分类制定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组织专家学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等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十二)与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之间建立联动机制;
(十三)其他法定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纳入本市医疗服务收费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第十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市卫生计生、交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车信息共享机制,为院前医疗急救车管理和通行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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