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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推行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福建省《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2017年推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将于2017年推行,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记者从福建省环保厅获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见》规定,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

  六类企业应投保 投保费用双方协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根据这项制度,福建将在以下行业的相关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重金属污染行业;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或本年度预计量在10吨及以上的企业,从事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等危险废物污染行业;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环保部《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石油加工业、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行业、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等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曾经发生《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另外,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根据规定,企业办理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可就责任限额和保费数额与保险方协商确定,投保后,保险方和投保企业应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从投保第1年开始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保体检”,投保企业应对“环保体检”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并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企业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方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企业未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或投保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方应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和责任限额由保险双方协商,以合同形式确定。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保险公司及时理赔

  根据《意见》规定,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保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方对投保企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理赔的依据有两部分,由环保部公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或者委托专家团队,受保险方会同投保企业委托,就第三者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理赔依据。

  《意见》要求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时,坚持政府引导,坚持应保尽保,坚持源头预防,坚持及时理赔,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保障齐全、运行良好的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降低环境污染损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意见》还就赔偿范围、除外责任、保障措施等问题作出规定。

  据了解,此前,泉州已有企业尝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已有数十家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在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保险公司引导下,就缴纳保费和承保金额等事项面对面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对这项创新制度的出台进行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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