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庭审与宣判中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休庭后,宣布合议庭成员退庭,宣布旁听人员退庭;
(二)将庭审笔录交合议庭成员先行核对,再组织诉讼参加人核对笔录并逐页签名捺印,最后一页应由诉讼参与人注明庭审日期;
(三)要求委托代理人在代理词上签字;
(四)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由证人在庭审笔录的证言部分签名捺印;
(五)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并督促合议庭人员签名后,将庭审笔录交主审法官。
第二十二条 庭审笔录应当客观、全面反映庭审活动,重点记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开庭次数、开庭与闭庭时间、开庭地点;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姓名,案件当事人情况,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身份情况;
(二)是否公开审理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的情况;
(四)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询问当事人有何请求、当事人的表示以及如何处理的内容;
(五)审判人员询(讯)问当事人的回答、陈述的内容;
(六)出示并提交法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人当庭作证以及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七)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进行有关科学、技术性分析以及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八)宣读勘验笔录、勘验人的有关解释及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九)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询(讯)问及其回答的内容;
(十)当事人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要求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是否准许及准许的内容;
(十一)审判人员认定证据效力的情况和内容;
(十二)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的要点及辩护内容、争议焦点;
(十三)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内容;
(十四)当事人申请撤诉、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及当庭裁定的内容;
(十五)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表示、法庭调解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
(十六)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及处理情况;
(十七)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和处理情况;
(十八)当庭宣布判决或者裁定的要点及当事人对结果表示的内容;
(十九)刑事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庭后书记员应协助做好以下内容:
(一)根据案件流程记录,提醒主审法官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应及时提醒并配合主审法官在审限届满前15日内办理延长审批手续;
(二)协助主审法官按照规定格式和份数打印审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一)评议的次数、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
(二)案由、当事人身份情况;
(三)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采信和适用法律各自发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四)合议庭评议的结果;
(五)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意见或者保留的意见,要如实、完整、准确记录,不得过于简单;
(六)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在评议结束时制作完毕,并由合议庭成员核对签字;提交审委会(专委会)讨论的案件,应积极协助主审法官打印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的电子版报送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打印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裁判结果确定后,协助主审法官按照文书格式要求及时打印裁判文书;
(二)裁判文书制作好后,交主审法官进行核对,然后按程序送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三)裁判文书盖章时给办公室留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宣判送达阶段,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议庭确定案件宣判时间后,书记员及时拟写公告,并盖章张贴,于宣判3日前填写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通知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宣判;
(二)制作宣判笔录,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由他人代签的应注明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
(三)委托宣判的,应准备填写式委托宣判笔录、送达回证和委托宣判函(存根入卷),邮寄受委托法院宣判,并负责及时督促收回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
(四)宣判笔录必须载明《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五)公告、邮寄送达的,应相应的手续或记录;
(六)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上应有见证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定期宣判笔录应当记明:
(一)案由、宣判时间、地点;
(二)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姓名;
(三)到庭当事人姓名和身份;
(四)宣读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编号及裁判结果;
(五)当事人表示的态度、意见和要求;
(六)刑事案件应告知上诉期限或方式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内容;
(七)民事离婚案件应记明判决未生效前不准结婚;
(八)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公诉机关、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和羁押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结案销号和进行案件登记时,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对立案流程表详细填写,不得有空缺。经庭长审批后,在裁判文书制作完成后3日内报送立案庭销号;
(二)裁判文书送达后,需在互联网公开的,在裁判文书送达或委托送达寄出后7日内报送相关领导审批,并将裁判文书电子版及其正本各一份,送交本院审管办;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认真做好案件结案情况、是否公开开庭审理、是否有陪审员参加、裁判问世是否上网、发回重审案件是否与原审法院座谈或沟通等情况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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