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合同范文7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7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担保合同 篇1
甲方(贷款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保证方):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 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第二,借款金额
本次借款金额为 元(RMB)
第三,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3天内,甲方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现金收据。
第四,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现金偿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备。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留收据/银行转账手续。
第五,保证条款
丙方同意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归还借款,甲方可以直接要求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六,违约责任
乙方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视为违约,在归还借款前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担保方:(签字)
担保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租赁物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_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_____年_____个月_____日,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物的使用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金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租赁物的维修
1.出租人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租人维修范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因租赁物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______天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其计算方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
租赁合同期满时,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的处理办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租赁期届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____日续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的返还时间为: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出 租 人:承 租 人:
年月日:
担保合同 篇3
淄博某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纤维有限公司、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摘要】
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xx)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医院院长。
被上沂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负责人:王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淄博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博山支行)、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行博山支行与某医院、某公司、某公司共签订九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其中第一笔于20xx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条对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的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其余八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均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八笔所涉及的贷款数额为114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89 175 354元。依据上述事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行博山支行所诉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笔借款合同涉及的300万美元,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对此该院无管辖权。但其余的八笔借款合同所涉及的 1142万美元未约定仲裁,而约定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因八笔合同所涉及标的为114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89 175 354元,已超出中行博山支行所在地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院民商事案件的收案范围,由该院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某医院对本案所涉的九笔借款合同中,对其中的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对其余的八笔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因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一、驳回中行博山支行在本案中依据20xx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应保证合同对某医院、某公司、某集团的起诉。二、驳回某医院对该案其余八笔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某医院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在某医院与中行博山支行签订的第一笔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借款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即“协商不成的,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后八笔借款均是在第一笔借款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视为第一笔合同的延续,且后八份借款合同均为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解释原则,应作出对提供格式合同方即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释,因此对后八份借款合同应依据公平的原则,将纠纷的解决方式作出对中行博山支行不利的解释,即将纠纷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认为其对后八份合同有管辖权,属认定事实不清。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驳回中行博山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九份外币借款合同关系,首先,当事人在有关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或者表示本案所涉九份合同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次,从各个借款合同内容及特征来看,借款金额及履行行为也都是分别独立的,并不能看出各个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再次,从合同解释角度来看,当事人对合同条文发生争议时,必须探究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首要方法是判断当事人字面的意思表示。
这正所谓合同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该条款的准确含义时,再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去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以及填补合同的漏洞。本案除第一份借款合同之外,其余借款合同条款中均明确写明:当发生纠纷时,交由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应该认定该约定就是当事人真实意思。本案有关借款合同所涉的诉讼条款虽属格式合同中的条款,但按照通常的理解并不能对此条款引起不同的理解,因此不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某医院关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所涉的后八份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关于其除对本案当事人20xx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2004050号、金额300万美元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保证合同纠纷因合同中有仲裁条款而不具有管辖权外,对本案其余八笔借款合同具有管辖权认定正确,本院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淄博某医院对原审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上诉人淄博某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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