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罪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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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罪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湖北**人,住。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区人民法院()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予以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涉案数额(6000元)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项:“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项:“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本案被盗物品是苹果笔记本电脑,属于高档消费品,价格变化巨大,新电脑的出售价格较高,一旦进入生活领域,其价格就急剧下降。上诉人认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估价并未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进行合理、公正估价,估价过高,应予依法核减。
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一)全部退赃:上诉人盗窃笔记本电脑已追回退还,从这一事实来看,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失,则在量刑上予考虑。
(二)系初犯,偶犯:上诉此前无犯罪记录,也无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三)自愿认罪:上诉人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由于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并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上诉人家属现正积极筹集钱款,愿积极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
三、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没有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上诉人涉案金额仅属“数额较大”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高法发[1998]15号):“(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其他地区为10000元。”本案上诉人的盗窃数额为6000元,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仅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上诉人已全部退赃,且未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上诉人的情节不重,危害也不大,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畸重,有违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四、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上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全部退赃,并愿意积极主动交纳罚金;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案上诉人存在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该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涉嫌盗窃罪刑事上诉状2
上诉人: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某村。现因犯盗窃罪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罪一案不服莒南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11日作出的(20xx)莒刑一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xx)莒刑一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并对上诉人的定罪量刑部分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存在错误。
上诉人在运输途中偷卸镍铁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盗窃罪。区分侵占罪和盗窃罪的.重要依据就是行为人是否有效合法占有财物,很明显上诉人作为司机合法占有了运输财物,并对财物有保管职责,上诉人将运输保管的镍铁受车老板指使偷卖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上诉人构成侵占罪。
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畸重。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犯罪数额为八万元,与事实不符,认定数额过高。
2、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只是受车老板指使,遵照老板的指令偷卸镍铁,偷卸的时间、地点和数量都由老板决定,上诉人自己无权决定。上诉人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上诉人是个勤劳朴实的农民,一向奉公守法,属于初犯、偶犯,并无前科劣迹,上诉人归案后能够认罪伏法,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上诉人的刑罚与其罪责不相适应,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上诉人只是被告人陈某雇佣的司机,在上诉人看来作为雇员听命雇主的安排是天经地义的,上诉人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同时,上面还有年过半百的父母,上诉人为了养家糊口,也不得不听凭老板安排,一不小心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综上,由于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有误,量刑畸重,上诉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刑诉法》相关规定提起上诉,并提出以上请求,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判准。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涉嫌盗窃罪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某某,男,xxx年1月14出生于济南市,汉族,中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183号,现住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8-2-602号;现押于xx市历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年x月x日作出的(20x)历城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减轻上诉人量刑。
上 诉 理 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盗窃罪量刑过重,上诉人认为应该从轻减轻上诉人量刑。
事实与理由如下:
1、上诉人认为其主观恶性不大, 具有自首情节,该事实已被公诉机关确认。
20xx年x月x日,上诉人刘某某主动到鲍山分局生活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本案上诉人应减轻处罚。
2、从犯罪后果来讲,情节较轻,上诉人已经主动及时地退赔给了失主xxxx元,因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已经全部挽回,上述事实也已被公诉机关确认,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愿意主动交纳罚金。
上诉人向某某分局生活区派出所主动退赔了受害者损失x千x百元,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全部挽回,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案发后已经对受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全部挽回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被告人认罪伏法,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的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上诉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一审庭审情况来看,上诉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上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全部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并愿意积极主动交纳罚金;该案中,上诉人存在上述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该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某
20x年x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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