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1.政府审计——又称国家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所进行的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的财政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或有收费——是指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3.审计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
4.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与执行的政策及程序。
5.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6.存货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盘点,并对已盘点的存货进行适当的检查。
7.风险评估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而实施的程序。
8.顺查法——是指按照会计核算的处理顺序依次进行检查核对的一种方法。
9.审计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工作质量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对审计的各种业务活动或行为进行有计划的监督、综合和协调的一种活动或行为。
10.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11.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民间审计、社会审计,是指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
12.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业务或事项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守专业标准或严重违背审计准则而导致审计失败。
13.审计——是指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效益型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签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
14.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
15.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专职审计机构或人员实施的审计,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16.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17.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18.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19.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过失甚至欺诈行为,被揭发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20.控制测试——是指在了解内部控制的基础上,为了确定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设计与执行是否有效而实施的审计程序。
21.审阅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阅程序的基础上,说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项,使其相信财务报表没有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阅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2.控制环境——包括治理职能和管理职能,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23.经营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评价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效果和效率,而对其经营程序和方法进行的评价。
24.内部证据——是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职员编制和提供的书面证据。
25.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所谓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职业道德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职业怀疑态度受到损害。
26.逆查法——又称倒查法,是指按照与会计核算程序相反的顺序依次进行审计的方法。
27.详查法——是通过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逐一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查而达到审计目的的一种方法。
28.抽查法——是指从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全部会计资料中,选择其中某一部分或某段时期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29.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达到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如未能按时提交审计报告,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
30.审计程序——是指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
31.外部证据——是由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组织机构或人士编制的书面证据。
32.认定——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
33.实质性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直接用以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
34.盘点法——又称盘存法,是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清产盘点,以确定账存与实存是否相符的一种方法。
35.观察法——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实地观察来取得书面资料以外的审计证据的方法。
36.调节法——是指在审查某个项目时,通过调节有关数据,证实所需证明数据正确性的一种方法。
37.查询法——是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的疑点和问题,通过向有关人员询问和质疑等方式来证实客观事实或书面资料,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审计方法。
38.鉴定法——是指运用化验分析、物理检验等专门技术对书面资料的真伪、实物的质量等进行分析、鉴别,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
39.审计准则——是用来规范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标准。
40.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41.经营失败——是指被审计单位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清算,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
42.欺诈——指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行为。
43.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
44.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支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45.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的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46.控制活动——是指有助于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以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与授权、业绩评价、信息处理、实物控制和职责分离等相关的活动。
47.审计主体——就是审计的执行者,即审计的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
48.合规性审计——是指为了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循了特定的程序、规则或条例而进行的评价。
49.事前审计——是指审计机构的专职人员在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及其他经济活动发生之前所进行的审计。
50.事中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执行过程中进行的审计。
51.事后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完成以后所进行的审计。
52.报送审计——又称送达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将需要审查的全部资料送到审计机关所在地进行的审计。
53.就地审计——又称现场审计,是审计机构派出审计小组和专职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现场进行的审计。
54.审计目标——是指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下,人们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境地或最终结果。
55.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
56.积极式函证——又称肯定式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要求第三方证实有关信息,注册会计师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示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信息。
57.消极式函证——又称否定式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向第三方发出询证函,要求第三方证实有关信息,注册会计师只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列示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
58.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包括标准措辞的引言段、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审计意见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
59.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0.详式审计报告——又称长式审计报告,是指对审计对象所有重要的经济业务和情况都要作详细说明和分析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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