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及其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有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程序技术创造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律。 诺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表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务合同,之除了当事人双双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一定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有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律。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定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以后,尚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咸鱼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延迟;受要约的人在承诺期满以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受要约人在承诺发出以后,在其正式生效以前将其撤回。
拍卖:一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平和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的哪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强制缔约: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时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符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有当时人一方 预先拟定,对方只有符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的人对要约的沉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景的义务,而是一方的信徕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时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中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已经生效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正式意思,违反自愿原则,可有一方当时人请求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起生效与否上不确定,须有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却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当的合同义务是合同关系全部得以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滴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助履行条款:当时人在合同履行中不激进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
原则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的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历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对给付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再有先后履行顺序呢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约定吼旅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请求或想对应的履行义务
撤销权:债券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一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有当时人达成协议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合同元看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中法律行为。
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移:债权和债务以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年当时人
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度转让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拼单房意思表示合同溯及力即消灭的权利。
清偿:是指为实现债务目的而为的给付。
提存:是指债权人物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i债权被主张权利,债权人一生无法确定。只是债务人难以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以讲标的物交于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指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消:又称充抵,两个以上的摘得关系的当事人就胡付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充抵自己对对方的债务,而是自己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免除是债务人一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当的财产责任。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和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及构成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当事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期违约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宁缺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的合同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受人虽然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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