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________公司,总部设于________为一方(以下简称“雇主”)和以中国________公司,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为另一方(以下简称“中国公司”)通过友好协商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鉴于雇主希望为其在________(国)________(地)(以下简称“工地”)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提供劳务,中国公司愿意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现双方同意如下条文:
第一条 总则
一、雇主负责实施本工程,中国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总理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 人员
一、中国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种、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受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二、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中国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1.人员离开北京之前如需变更时,雇主应将变更内容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如雇主变更计划未能及时通知中国公司,而中国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雇主应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日前,如需终止雇佣,雇主应在终止雇佣之前,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
3.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雇主应在期满之前,提前____个月书面通知中国公司。
三、中国公司受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国公司的义务,并负责管理人员的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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