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通知6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需要使用通知的情境愈发增多,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对某一项工作的布置、要求、意见等往往用通知的形式传达。那么一般通知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单位通知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单位通知 篇1
受教育部委托,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20xx年度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在职人员统一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涉及12家单位,共招聘20人,详见发布的岗位信息。
二、报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报名程序和方法
(一)网上报名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30日24:00,应聘人员登录“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网址:/moe/)。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所有报考信息一经提交不得修改。应聘人员应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资格。
(二)报名确认
1.报名确认
用人单位根据发布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择优筛选,原则上按招聘人数1:40的比例确定参加笔试人员。12月10日9:00至12月11日24:00,应聘人员登陆平台查询是否进入笔试。进入笔试的应聘人员需要进行确认,未按期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2.增补报名确认
根据各岗位放弃笔试人数,相应从报考本岗位的其他应聘人员中增补。12月13日9:00至24:00,增补进入笔试的应聘人员进行确认,未按期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岗位取消及调剂
1.岗位取消
对通过资格审核且报名确认人数未达到1:5比例的岗位,由招聘单位研究是否取消该岗位招聘。12月14日公布取消招聘岗位,报考该岗位的应聘人员可参加调剂报名。
2.调剂报名
对通过资格审核且报名确认人数未达到1:40比例的岗位,可从应聘其他岗位未通过初筛的应聘人员中调剂补充。12月14日公布调剂岗位,12月14日9:00至12月19日24:00,未通过初筛的应聘人员可以申请一个调剂岗位,申请调剂的应聘人员应当符合调剂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3.调剂报名确认
用人单位根据发布岗位要求对申请调剂人员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和择优筛选,原则上按招聘人数1:40的比例确定参加笔试人员。12月24日9:00至12月25日24:00,申请调剂的应聘人员登陆平台查询是否进入笔试。进入笔试的应聘人员需要进行确认,未按期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打印准考证
20xx年1月6日9:00起,确认笔试的应聘人员可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安排
考试形式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分为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知识测验两部分,满分均为100分。所有应聘人员都需参加职业能力测验,部分招考岗位需参加专业知识测验,具体见各岗位要求。职业能力测验主要考察工作所必需的基本能力,专业知识测验主要考察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应聘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1.笔试时间:20xx年1月15日(周日)下午
14:00-15:30职业能力测验
15:40-17:10专业知识测验
2.笔试地点: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
3.考试成绩:考试成绩预计于20xx年2月中下旬发布,届时应聘人员可自行登录查询。
(二)面试
1.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是否进入面试需自行上网查看面试公告。
2.面试时间:20xx年2月-3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成绩,按1:1的比例择优确定体检、考察人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淘汰后将按考试成绩顺序递补人选。
六、拟聘用人员公示
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统一在“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平台”进行公示。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单位通知 篇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员工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员工的离职申请,或者不批准员工的离职申请。但员工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也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提出过离职申请,比如留存领导的签收或者快递回单、邮寄信件回单等等。证据全的,满30天后,员工就有权办理离职;公司逾期未办理的,需要赔偿因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无须提前通知的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注意:劳动者因单位过错提出解除时,要注意最好在辞职通知中列出单位的过错内容,否则很可能会被认为是第三十七条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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