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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新规定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2017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新规定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展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我省1996年开始的原试点办法废止。

  至今,改革后的新制度已经实施二年多,原试点办法和改革后新制度间如何实现统一规范、平稳过渡?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已经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分别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超出新制度参保范围的转移纳入企业养老保险

  2014年10月1日起,原试点中不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后的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已离退休人员),整体纳入并统一执行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原则上由原试点对应层级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收。

  “原试点和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包括以历年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等),各地应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省人社厅负责人提醒,自7月1日起,不再补缴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参加(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按原办法参保,不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制度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暂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清理

  此外,按本《意见》规定,各地经办机构分别清理原试点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缴费本息。退还、转移手续办理完成后,在企业养老保险内已形成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和重复缴费的,按国家和省现有规定处理。

  应参加改革后新制度的个人,其改革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且参保期间按规定可计算为改革后的新制度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期间的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继续管理,退休时再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处理。改革后新制度中形成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暂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清理。

  《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湘人社发[2017]1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属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和总的原则

  我省原试点工作,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推进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自1996年试行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人社、财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促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增强机关事业单位活力,均衡参保单位退休负担,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精神开展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改革后的新制度”)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试点制度已不适应当前人才管理方式和工资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变化,存在参保对象不清晰、缴费和计发不配套、退休待遇不兜底等问题,亟需解决。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决定工作中,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妥善处理好原试点中的问题,按照统一规范、平稳过渡的原则,坚持把握总体、因地制宜的思路,既在国家和我省的政策框架内开展工作,又充分考虑本地本单位原试点的实际情况,做到服务改革大局、兼顾试点权益、不留遗留问题。

  二、处理意见

  (一)关于原试点整体制度。

  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原试点办法废止,原试点范围内的参保、缴费、发放等经办工作相应停止。

  已经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分别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参加改革后的新制度;编制外人员、无单位人员、其他类型的参保人员,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同时具有事业法人登记和工商注册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同期存在双重养老保险的,要予以清理。

  (二)关于原试点办法与改革后的新制度衔接。

  2014年10月1日后,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后的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已退休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在职参保人员按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个人缴费本息部分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支付能力的地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也可在启动时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改革前已经退休的,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在启动时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改革前已经死亡的,按原试点政策规定执行,不再退还。启动时退还个人缴费本息所需资金由原试点结余基金支付,结余基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充。

  2、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改革后的新制度发放。2014年10月1日后至改革正式启动实施期间办理退休、按原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并预发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在正式启动实施后,从退休时起按改革后的新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期间已领取的预发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按规定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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