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2015-2020年」
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制定了《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要求,进一步发挥规划和土地管理职能整合的优势,实施规划土地综合验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规划土地综合验收(以下简称综合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规划许可、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后,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一口受理,并联开展竣工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地名核查并协同开展档案验收、地质资料汇交核查等五项监督检查的工作。
竣工规划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建设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土地核验,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履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的检查核验。
地名核查,是指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设置地名标志的情况进行的核查。
档案验收,是指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编制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的验收。
地质资料汇交核查,是指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建设单位(个人)汇交建设工程地质资料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建筑类建设项目综合验收事项的并联工作程序适用本办法,但各事项的检查依据、检查标准仍应当符合相关的法规和规范要求。市政交通类、市政管线类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申请综合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申请条件先予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地名核查、档案验收和地质资料汇交核查,但出让项目除外:
(一)列入市实事工程或者市、区(县)重大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轨道交通的站厅、出入口、风井口等建筑类项目;
(三)其他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土地核验条件。
对于先行办理竣工规划验收、地名核查、档案验收和地质资料汇交核查的,应告知建设单位(个人)待具备土地核验条件后另行申请土地核验。
第四条(基本原则)
综合验收应当遵循“一个平台、一套标准、一套流程、一套规范、一支队伍”的总体原则,通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线申报系统,实现“一次申请,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办理,同时回复”的工作目标。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综合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综合验收工作制度制订和机制建设工作,对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综合验收业务进行指导及监督,并对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组织开展综合验收。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由本机关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组织开展综合验收。
第六条(统一面积计算标准)
综合验收中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工程规划检测规范》等执行。
第七条(统一测量成果)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委托有竣工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开展竣工测量,完成《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综合验收案件应当以《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作为核查建设项目实际用地范围、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地下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分类等规划及土地管理指标的测量成果依据。
第八条(申请条件)
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规划许可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完成建设,并完成地名标志设置、竣工档案编制、取得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后,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综合验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复印件需核原件: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纸质原件一份);
(二)申报单位(个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四)《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土地价款缴纳凭证(复印件);
(六)建设管理情况证明材料: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复印件);
(七)建设配套情况证明材料:如保障性住房房源移交认定文件等(复印件);
(八)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履约情况证明材料:土地核验时,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素中已达到履约时间要求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评定意见(复印件);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及项目表复印件);
(十)建设工程竣工图(平、立、剖面图,纸质原件一套);
(十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十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复印件);
(十三)涉及地名核查的',需提交地名批准书(复印件)及地名标志设置现场照片;
(十四)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开工放样复验阶段已提交的除外;
(十五)消防、环保、卫生、绿化、交警等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
(十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索引目录(一套建设单位保管目录,另一套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目录)。索引目录包括:(1)编制说明;(2)建设项目(工程)信息数据基本要素;(3)案卷目录;(4)卷内目录(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十七)建设单位签订的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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