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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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纳税人的规定。
与旧条例第一条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
1、删除了旧条例中“本条例规定的劳务”后面的“(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2、将原先“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表述成“纳税人”。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收营业税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提供的行为必须是属于“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范围。
(三)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
(四)必须是有偿提供。
二、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就是根据本条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释义】本条是有关营业税税目税率的规定。
本条新旧条例没有发生变化。但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与过去相比取消了征税范围这个项目。其主要原因有两个:
1、目前《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没有随《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同步修订;
2、从长远考虑,未来的经济行为名目较多,不一定都能够准确在征税范围中体现。
这次修订将征税范围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删除。我们认为,这次营业税条例修订在税目税率上着重要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税目的划分问题,原先九大税目设置是否与目前经济形势发展相适应?
二是税目的定义、内容是否与目前经济状况相适应?有无调整的必要?
三是税率的设置是否体现公平税负原则?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税目的划分和税率的设置
二、税目、税率的制定权和调整权在国务院
三、娱乐业税率授权省级政府在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释义】本条是关于兼有不同税目营业额核算的规定。
与旧条例第三条相比,新条例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
1、将“应税行为”改成“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2、将“以下简称营业额”改为“以下统称营业额”。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按不同税目核算营业额
二、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释义】本条是有关营业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
与旧条例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
1、由条例“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改成“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2、将“外汇”改成“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并删除“按外汇市场价格”。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释义】本条是有关营业税营业额的规定。
与旧条例第五条相比,新条例主要删除旧条例中“向对方”,因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往往接受劳务方并不一定就是付款方,有的是因为接受劳务方与付款方有债权债务关系,有的是关联企业,有的也没有经济利益关系(如旅游、保险、财政支出替特定对象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等),对纳税人而言取得了应税收入就应当纳税,至于是否是对方支付的,不应当作为前置条件。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运输业务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新条例本条款与旧条例相比,整合了旧条例以及旧细则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将“运输企业”调整为“纳税人”;二是将“从事运输业务”或者“从事联运业务”调整为“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里其实由过去联合运输(或者共同运输)调整为“总分包运输”。
在理解本条款规定时,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1、必须承接运输业务。既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完成货物或旅客空间或者位置的转移,一般应提供运输合同。
2、应当有将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行为,应取得分运人开具的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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