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审议
近日,《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审议并原则通过,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昨日获悉,我市首部专司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法规——《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将进入下一个立法环节。该条例一旦正式出台,将填补我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空白。
我市城市桥梁、隧道
已达600余座
《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是2016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据条例起草组成员介绍,目前,我市城市化区域内已建成桥梁、隧道600余座(包括跨江大桥、跨河大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隧道、地下通道)。未来几年,我市还将建设杨泗港长江大桥、江汉七桥、三阳路公铁两用过江隧道等数座跨江跨河特大桥隧设施以及百余座立体过街设施。
由于交通运输量大幅增长,行车密度日益增大,车辆载重显著提高,桥梁、隧道使用率及承担的运行压力与日俱增,桥隧安全问题逐渐凸显。
近年来,全国各地桥梁垮塌事故频发,据不完全统计,自2007年至今,全国已有至少40起较严重桥梁垮塌事故,共造成291人死亡、157人受伤、33人失踪。
据悉,我市1990年制定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但由于该办法颁布时间较早,当时我市桥梁数量不多,也无江底湖底隧道,因此,以立法形式明确规范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桥梁、隧道养护维修检测工作,预防桥梁、隧道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市城市桥隧的安全运行,十分必要。
桥梁、隧道隔音设施
应设置消防设施
去年水果湖隧道一轿车起火并引燃隔音墙的事故备受关注。此次条例草案送审稿拟规定,城市桥梁、隧道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一并交付使用。城市桥梁、隧道封闭和半封闭隔音设施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设置相应消防设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平台。各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应当统一接入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平台。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特别规定,城市桥梁、隧道设计应充分考虑行人、非机动车通行需求。
城市涉水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等桥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桥梁最高荷载等级规划设计。
桥下空间不得擅用
桥梁下面搭盖建筑物也是公众关注的`话题,条例草案送审稿明确规定,城市桥梁的桥下空间内禁止擅自占用,禁止擅自封闭桥下空间,转让、出租桥下空间使用权,擅自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以防止滥用桥下空间对桥梁安全造成威胁。
只有在不影响城市桥梁安全、行洪安全、道路畅通、船舶通航安全和城市景观的情况下,根据桥下空间利用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桥下空间才可仅用于桥梁安全管理、绿化等公益性用途。
超高超重车辆
伤害桥隧将受重罚
超重车辆对桥隧的伤害巨大,严重影响公众出行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拟规定,在城市桥梁、隧道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对桥梁进行荷载试验;对隧道洞体进行抗压试验,对隧道自动化管理系统进行联调联试。试验、测试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不得确定为验收合格。同时,条例草案送审稿对超高超重车辆伤害桥隧进行严处。
超高、超重车辆违反限高、限重规定通行城市桥梁、隧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驶入警示区域的,责令驶离或者卸载通行;
(二)驶入限高区域的,责令驶离,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限高设施或者城市桥梁、隧道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驶入限重区域的,责令停驶,卸载后通行,超重10%以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超重10%至50%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超重50%以上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限重设施或者城市桥梁、隧道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城市桥梁、隧道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制定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条例草案送审稿要求管理和养护部门做好桥隧检测评估的同时,要求城管部门建立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和养护人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桥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造成城市桥梁、隧道损坏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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