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鄞检信访次数
多次
一次
一次
一次
其他行为
要求章xx于8月11日发表微博
于8月9日新浪博客上发表实名控告信、8月11微博上发表信访控告照片及公告。
被处理情况
拘押三个月、免于刑罚。
拘押三个月、免于刑罚。
行政拘留七天。
拘押九个月,被判一年八个月管制。
说明:上表中,8月12日当事人行为表现及关联人员名单与行为表现、以及去鄞检信访次数情况,详见警方提供的《起诉意见书》,以录音录像为证。
从上表事实可以看出判决结果对章xx严重不公,理由如下:
1、三次信访控告均不是章xx提议,且其多次提出过反对意见,其是在屠xx与郑xx的邀请下顾于情面义气而被动参加的,因此章xx完全不是起诉书所说的“积极参加”者,法院不应认定。在本案中,陈xx全程参与了三次信访控告活动,且陈xx没有提出过反对意见,反而劝章xx一起去鄞检信访,因此陈xx无罪,章xx更应无罪。
2、从检方指控证据看,8月12日信访控告活动中,给检方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直接原因,是“辱骂、哭闹、跪拜行为”,而不是举牌拍照行为。章xx举牌拍照行为只有2分钟左右,不可能对检方工作秩序产生影响。从当事人现场行为、关联人员数量及行为表现来看,对检方工作直接或间接产生影响的人员,是屠xx与郑xx,而不是章xx。因此,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对检方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刑事后果,那么应承担刑事责任是,是屠xx、郑xx,或者是其他直接产生扰乱作用的“辱骂、哭闹、跪拜”者。而章xx与陈xx一样,完全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再者,综合在案证据材料,无论从信访行为的提出(提议)与主观态度,还是实施过程中的现场表现,以及关联人员的数量与行为表现等事实情况,上诉人章xx都没有另两名被告人作用明显。再退一步讲,既然法院不认定章xx为累犯,认定三人都为积极参与者,在具体量刑上,对章xx单独适用管制刑,缺乏刑罚的公正与严肃性。
综上,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具体量刑上都存在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裁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6月 日
2016刑事上诉状范本2
上诉人:张xx,男,31岁,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忠和村23组。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xxxx年2月28日(xxxx)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盗走被害人现金后,在不到四个小时的时间内,上诉人便主动携带所盗全部赃款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的该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因全部赃款及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对被害人生活影响不大,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上诉人所犯罪行应为轻罪,故不应当对上诉人判得这么重。
3、 上诉人是初次犯罪,比起累犯来讲对社会危害不大。且上诉人一贯表现较好,上诉人在苏仙宾馆任保安期间,还因拾金不昧,多次受到务工单位的通报表扬,故不应该判这么重。
4、 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5、 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这些都是可以给上诉人轻判的理由,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投案自首、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均没认定,判处上诉人三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及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精神,因此上诉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 致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 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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