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法教育考核重形式,轻实效
法制宣传教育属于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意在培养人的法治意识和观念。对于法制宣传教育这项长期的、复杂的、投入高而见效慢的工作,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但是多年来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大多是以开了多少会、开展了多少次活动,办了多少培训班,发了多少材料作为判断依据,对于形式与效果是否达到有机统一,是否实现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最大效能,往往考虑不够,这也导致了部分单位只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形式,而忽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效性。另外,由于普治工作考核措施不硬,缺乏强有力奖惩措施,考核结果与单位绩能绩效、领导干部晋级、晋职挂钩不紧密,无法引起单位领导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也导致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不够。
四、要树立法治文化的法制宣传教育理念
在我国这个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国度树立法治文化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传统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衍生出的中国传统法治文化是由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构成的。这种传统的法律观念的核心内容就是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缺乏法律至上的思想渊源。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们的思维定势必然是“情、理、法”的人治思维,而不是按照“法、理、情”的法治思维来作为。这种文化背景带给我们这个民族的经验和教训是十分深刻的,从中我们也能感受到:要培养全体社会公众的法律情感和心态,使之成为普遍的社会民情是非常艰难的,也是需要我们着力加以培养的。
五、要树立整合社会资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理念
当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的大环境下进行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公益性、群众性、社会化、经常性的特点,决定了我们既要切实贯彻落实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地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标准。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安排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又要调动整个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资源来开展活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应该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法制宣传教育事业,社会力量兴办法制宣传教育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科学调动和优化配置各种社会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卢梭有一句经典的名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一句耳熟能详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普法的实际效应也是往往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双重的启蒙式教育,和民众的践行才能潜移默化地凸显出来。普法活动,就是要通过政府的指导和引导,通过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真正渗透到人们的头脑里去,使全社会信仰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使政府机关尊重法律和敬畏法律,使拥有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公众积极有效地监督政府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这才是普法活动的真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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