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这次变法动机与效果的背离,条文与执行的偏差,使一系列变法措施从安民走向扰民,甚至害民,置黎民百姓于水深火热之中。
青苗法虽限制了大地主高利贷的部分利益,缓解了贫农的燃眉之急,但在执行中地方官为完成和超额完成放贷取息的任务,实行硬性摊派。王安石给全国各地都下达了贷款指标,规定各州各县每年必须贷出多少、收回多少计划任务。这样一来,地方官就更是硬性摊派了。当然,层层摊派的同时,还照例有层层加码。于是,不但是贫下中农,就连富裕中农和富农、地主也必须“奉旨贷款”了。
当时,官府为了邀功得赏,不仅强迫百姓以青苗法贷款赚取利息,而且把五户或者十户结成一保,借户逃亡,保户分赔。因此,官府不问贫富,随户而贷,富者不需贷而多得,贫者急需贷而少予,而利息却要收到十之三成。每到索本要息之时,酷吏四处一呼,百姓胆战心惊。百姓们缺衣少粮,甚至家破人亡了,各级官吏腰包私囊却鼓了起来。结果,老百姓增加了负担,地方官增加了收入。
还有免役法,其由差役改为雇役新发,本来不失为历史的进步。王安石的办法是改“派役”为“雇役”,即民众将其应服之役折合成“免役钱”交给官府,由官府雇人服役。这样做有三个好处:第一,农民可以出钱不出力,不会耽误生产;第二,所有人一律出钱,比较平等公道;第三,社会上的闲散无业人员找到了差事,增加了就业。然而,在新法执行中,免役法却规定乡村贫户从此必须缴纳原先所无需缴纳的役钱,这无疑成了这些乡村贫户的额外负担。免役法执行的结果则是“纵富强应役之人,征贫弱不役之户,利于富不利于贫”,都完全违背了变法的初衷。
在中国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次变法运动,而究其变法失败的原因,其中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变法者推行的是从上而下却脱离基层老百姓的改革。王安石变法是如此,商鞅变法、戊戌变法也莫不是如此。改革如果不能普惠民众,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支持和拥护,所谓的改革成果也只会是一堆泡沫,最终飘散在历史长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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