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情发生后,通过教育局领导、学校领导和学生家长的教育,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并且违背了起码的师德警戒规定。因此,我向各位领导和家长保证:
一.我愿意利用停课检查期间,到医院陪护赵威同学,通过沟通,将功补过,尽一切所能抚平他心灵的创伤;
二.我接受教育局和学校对我的任何行政处分;
三.我愿意在赵威同学所在班级或全校向赵威同学和家长道歉;
四.如有可能,我愿意在赵威同学出院返校学习后,利用课余时间给他免费辅导功课直至赵威同学高中毕业考上大学。
出现这次教学事故不是偶然的,在对自己的行为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伤害深感不安的同时,我也对自己思想深处的动机和根源做了一下剖析:
首先,我固执地认为许多独生子女是家里的“太上皇”,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要啥给啥,好吃懒做。家长对子女的溺爱、袒护,使这些“未来的花朵”不懂什么是文明礼貌,不懂得珍惜父母血汗钱和别人的劳动成果,更谈不上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纪律了。他们一旦长期在家里养成习惯,短期的学校教育,是难以改变和纠正的。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往往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一段时间。而我们如果对他们的违纪不及时采取“措施”,结果肯定会影响学生自己和他人的学习,教师的威信也会严重削弱。教师的教学成绩一旦受到影响,教师就会面临学校考核、工作聘任、津贴发放等方面的惩罚。此外,这样的学生如果不教育好,班上大部分学生就会被“赤化”,学校的纪律处分根本不会起任何作用。为了管好和教育好这部分学生,我有时候会有“动武”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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