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转租、转让
13.1租赁期内,若因为市场、行业的状况导致乙方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可以将该房屋转租,分租;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转租该房屋应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13.2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13.3、甲方若出售该租赁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13.4、租赁期间,乙方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租赁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即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
14.合同的解除
14.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4.2.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14.2.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后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14.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3.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14.3.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14.3.3不承担约定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14.3.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14.3.5交付房屋的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要求的。
14.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4.4.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14.4.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14.4.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14.4.4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14.4.5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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